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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農曆春節期間出勤補調假,及工資給付規定整理

農曆過年連假怎麼休?

農曆過年即將到來,近期許多勞資朋友十分關心農曆過年連假該怎麼休?如勞工於春節工作,工資又該怎麼給付的問題?

勞動局表示,今(112)年1月21日至1月24日為農曆除夕至初三,為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,雇主應使勞工休假,

工資照付。該日若遇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,雇主應再補1天休假給勞工作為國定假日,建議事先與勞工約定休假期日,

並以書面註記補假日期為宜,避免爭議,而補假當日或調整休假日則為勞工之國定假日。

農曆過年連假該怎麼休?

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、週六為休息日、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,今年想讓勞工跟政府行事曆一致,可形成連放10天假,需先按照下列步驟:

步驟一:經企業工會同意比照112年度「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」出勤 無工會者,需經勞資會議同意。而僱用勞工人數3人以下之事業單位,

仍需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。 步驟二:勞資雙方同意循「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」 將112年1月7日休息日與1月20日工作日調整互換;

1月21日(農曆除夕)遇休息日、1月22日(農曆初一)遇例假,分別依序於1月25日、1月26日補假休息;1月27日工作日與2月4日休息日調整互換。

此就能使勞工連續休假10日。 步驟三:雇主將變更後休假日期註記假別公告周知 並使勞工簽署相關休假書表,確明相關假期,避免爭議。

調整後1月7日、2月4日為正常工作日 勞動局補充調整後的1月7日、2月4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,老闆正常給薪即可,至於調整後的1月20日、27日已成休息日,

老闆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,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。1月25、26日為除夕、初一之補假,使勞工出勤,工資應依國定假日出勤規定,8小時內加發1日工資。

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,以月薪為新臺幣36,000元的勞工(以36,000元÷30日÷8小時,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),出勤8小時為例,

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: 一、休息日: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。 試算:150元×1⅓×2小時+150元×1⅔×6小時=1,900元

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:1月20日、1月21日、1月27日及1月28日 二、國定假日: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規定,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。 試算:150元×8小時=1,200元

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:1月23日、1月24日、1月25日及1月26日 三、例假: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。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:

1月22日及1月29日 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於112年1月1日起調升 勞動局另強調,由於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升,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(如:PT人員、工讀生)每小時工資最少為

176元,如於國定假日排班出勤,老闆應給付部分工時人員時薪不得低於352元。 春節休假方式建議勞資雙方應妥善溝通 今年春節休假方式及使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方式較為複雜,

建議勞資雙方應妥善溝通,使勞工清楚知悉並有所依循,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如老闆未排定勞工國定假日或,未依法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者,經查證屬實,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責。